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切实加强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监管,严厉打击违法销售此类药品致其从药用渠道流失行为,现就案件查处中有关政策执行问题通知如下:
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查处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以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有关规定销售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案件中,发现药品生产企业、批发企业将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销售给个人、不具法定药品经营和使用资质的企业或单位,或者致使含特殊药品复方制剂去向不明的,一律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第七十九条认定为情节严重行为,依法吊销《药品生产许可证》或《药品经营许可证》。
各地在查处案件中发现重大问题,应及时向食品药品监管总局报告。
联系人:蔡毅(010-88331312)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
2014年8月15日
更多>>本周推荐
更多>>热点文章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温馨提醒:本站征集文章!欢迎各位医药行业人士投稿!投稿加QQ:34899726
环球医药招商网 www.qgyyzs.net 版权所有 © 2003-2021 盗冒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许可证:浙B2-20090049
客服热线:0571-87882385 0571-85885083 投诉电话:18705818689 QQ客服:
Email:sales@qgyyzs.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14-0015号
本网站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