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根据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关于转报洛布桑胶囊提前终止保护有关事宜的函》(中保委函〔2014〕115号),四川省罗布桑制药有限公司(原四川西藏高原药业有限公司)申请提前终止洛布桑胶囊中药品种保护。根据《中药品种保护条例》和原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中药品种保护指导原则的通知》(国食药监注〔2009〕57号)的有关规定,总局同意四川省罗布桑制药有限公司的申请和国家中药品种保护审评委员会的意见,提前终止四川省罗布桑制药有限公司洛布桑胶囊中药品种保护。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本通知印发之日起,四川省罗布桑制药有限公司洛布桑胶囊不再按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管理,不得冠以“国家中药保护品种”的称谓。
二、请四川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收回上述品种国家中药保护品种审批件及中药保护品种证书。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5年1月14日
更多>>本周推荐
更多>>热点文章
版权声明:如涉及版权问题,请作者持权属证明与本网联系 温馨提醒:本站征集文章!欢迎各位医药行业人士投稿!投稿加QQ:34899726
环球医药招商网 www.qgyyzs.net 版权所有 © 2003-2021 盗冒必究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业务许可证:浙B2-20090049
客服热线:0571-87882385 0571-85885083 投诉电话:18705818689 QQ客服:
Email:sales@qgyyzs.net
中华人民共和国互联网药品信息服务资格证书编号:(浙)-经营性-2014-0015号
本网站由浙江民禾律师事务所做为法律顾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