总局医疗器械标准管理中心:
现将《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和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组成方案的复函》(标委办综合函〔2014〕206号)转发你单位,请通知相关技委会遵照执行。
附件:国家标准委办公室关于全国医用临床检验实验室和体外诊断系统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换届及组成方案的复函(标委办综合函〔2014〕206号)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科技和标准司
2014年12月1日
食药监科便函〔2014〕104 号 附件.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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