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布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对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公开的内容、审查和发布、监督管理等进行规定。
公开的内容包括: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实施时间、涉及地区、采样总量、发现的主要问题及相应处置情况等总体情况。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产品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和所检项目。不合格产品除公布上述内容外还要公布检验不合格项目及其检验实测值与标准值等具体情况,不合格产品可能产生危害的解释说明,必要的消费提示或风险警示。
《办法》明确:纳入年度食品安全监督抽检计划的相关信息原则上按季度公布,每季度最后一个月的10日前公布上一季度已经核实或完成复检程序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异议处理未完成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信息暂缓公布。专项工作、节令性食品等临时部署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要及时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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