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8月31日,内蒙古自治区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召集全市7家被评定为“非守信”企业的药品批发连锁负责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诫勉谈话和书面警示,下达《药品批发企业不良行为告诫书》。
该局要求,企业应承担起药品质量安全和经营安全的第一责任,以问题为导向,认真查找被评定为“非守信”企业的原因,开展自查自纠,进行全面内审,上交整改报告。通过整改,尽快向“守信”企业转变。呼和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将把“非守信”企业列为年内监管重点,对其整改情况现场核查。同时,要求药品经营企业应加强票据管理,从事药品经营活动必须索取和出具税票;经营中药材和中药饮片,严把购销存等环节,要排除各类事故隐患,采取有效措施,严格按照《药品经营质量管理规范》依法经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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