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吉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出台《食品生产风险分级管理实施意见(试行)》。旨在以风险分析为基础,结合食品生产企业产品类别、食品风险管理能力和信用状况,按照风险评价指标体系,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等级划分,并依据企业的风险等级,结合当地监管资源和监管能力,对全省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分级管理。
食品生产监管部门按照统一的风险等级划分方法对食品生产企业进行风险分级,即根据企业生产产品的固有风险因素和企业生产控制水平,按百分制(其中产品固有风险因素占40%,企业生产管控水平占60%)确定食品生产企业基础分险等级。分值在0~20分之间的为低风险企业,20~30分的为较低风险企业,30~40分的为中等风险企业,40~100分的为高风险企业。
同时,监管部门根据日常监督检查情况、抽检监测结果、违法违规行为查处情况、食品召回及消费者投诉举报等信用记录情况,对企业风险等级进行动态调整。企业信用记录差的,可视情况上调1个或以上风险等级,信用记录良好的,可视情况下调1个或以上风险等级。企业风险等级每年评定一次,记入企业监管档案,并作为监管部门确定年度监督检查频次、内容、方式的依据。监管部门按照较高风险企业监管优先于较低风险企业监管的原则,对监管资源进行科学配置和有效利用,对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次,较低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2~3次,中等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3~4次,高风险食品生产企业每年至少监督检查6次。
食品生产企业风险分级首次评定工作将于2015年底前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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