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监督检查工作,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出台《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监督检查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明确了由县级人民政府统一领导、组织、协调本辖区内的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综合治理和监督管理工作,并对食品安全责任和食品安全生产经营条件及应符合的规范要求作了规定,要求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实用植物油小油坊实行严格的监督检查。
《办法》明确指出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生产经营者是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其生产经营的食品安全负责,签订食品质量安全承诺书并在醒目位置主动向社会公开,同时张挂营业执照、从业人员健康证明。食用植物油小油坊应当依照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采取有效管理措施,保证食品安全。食用植物油小油坊应当建立进货(含来料加工)、加工、检验、销售台账,并在《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生产经营记录本》(销售环节食用植物油经营单位填写《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经营记录本》)和《食用植物油小油坊检验记录本》上详细记录生产经营情况。
《办法》明确了食用植物油小油坊应符合的规范要求,并对县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管理职责作了规定。
《办法》的出台,将有力规范广西壮族自治区食用植物油小油坊的管理,提高日常监督检查效能,增强日常监督检查发现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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