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食品药品监管局从2016年1月1日起正式启用《食品经营许可证》。《食品经营许可证》启用后,原《食品流通许可证》、《餐饮服务许可证》停止发放,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未满的继续有效;食品经营者在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内申请更换为食品经营许可证的,许可机关应按照有关规定予以更换;原食品流通、餐饮服务许可证有效期届满,由原发证机关予以注销。
整合后的新《食品经营许可证》具有四个特点:一是依据食品经营主体业态和食品经营项目的风险高低对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进行分类审查,更突出了食品经营者主体责任和经营项目的风险;二是使用社会信用代码登记制,增加了经营者详细信息二维扫描码,消费者通过手机扫描就可随时了解食品经营单位信息,便于群众监督;三是有效期由原先的3年变成现在的5年,更方便了食品经营者;四是明确了日常监管机构、日常监管人员、投诉举报电话、许可证发证机关和签发人,使监管责任更加明晰。
为有效落实《食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黑龙江省局出台了符合省情的食品经营许可销售类和餐饮类两个审查细则,对食品经营许可启用时间、审查发放原则作出规定;对主体业态、经营项目作出具体要求;对食品经营许可现场核查作出了具体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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