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不合格食品基本情况
总局关于4批次食品不合格情况的通告(2016年第65号),涉及我省的产品有2批次,为海口龙华源春盛商行销售的标称海南文昌椰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文昌市东中椰品厂生产的椰子片二氧化硫残留量检出值为455mg/kg,比标准规定(不超过350mg/kg)高出30%;天猫鸿琛旗舰店销售的标称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环己基氨基磺酸钠(甜蜜素)检出值为3.0g/kg,比标准规定(1.0g/kg)高出2倍。
二、核查处置情况
(一)标称海南文昌椰江食品有限公司委托文昌市东中椰品厂生产的椰子片
1、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0日启动核查处置,向椰子片的生产企业文昌市东中椰品厂送达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生产48包,销售48包。企业下发召回通知,但是产品均已销售完,没有召回到该批次不合格产品。文昌市东中椰品厂在规定时限内向海南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出复检申请,经联系,由广州质量监督检验研究院对该批次产品进行复检。复检结论于2016年3月15日出具,检验结果为不合格,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3月23日收到复检报告书并送达给企业。经排查,产生问题原因是由于投放食品添加剂后搅拌不均匀。该企业已对存在问题进行整改,改进生产工艺。文昌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6年5月27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依法对该企业作出罚没70120元行政处罚。
2、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31日启动核查处置,向被抽样单位海口龙华源春盛商行送达椰子片不合格食品检验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经调查,该企业购进此批次产品共20包,已销售8包,自行销毁12包。执法人员于当日下达了责令改正通知书。经调查,海口龙华源春盛商行在购进预包装食品时履行了进货验收义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商行不知道所购进的食品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并能如实说明所购进预包装食品的来源,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免予处罚情形。海口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三十六条的规定,对该商行免于处罚。
(二)标称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生产的芒果干
定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于2015年12月25日启动核查处置,向芒果干的生产企业海南鸿琛工贸有限公司送达不合格食品报告书,并进行了现场调查。执法人员在仓库和车间均未发现该批次芒果干(规格:150g/包,生产日期:2015年11月30日)。经调查,该批次不合格产品共生产30包,共计4.5公斤,已销售29包,1包因外包装破损未能销售。企业对不合格原因进行排查,主要是因为食品标签上产品类型未标注到细化的分类“话化类”,致使检验机构按照大类“蜜饯类”的标准进行检测 ,导致该产品检验结论为不合格。企业已向定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提交整改报告,对该芒果干产品标签进行整改,在该产品标签上的产品类型处应标注“话化类”,或在该产品标签上的其他事项中体现“话化类”字样。定安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根据《食品安全法》相关规定,对该企业作出罚没5258.08元的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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