桂林安和药业有限公司因严重违反《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规定,根据《药品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五十五条及《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认证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规定,我局依法收回其《药品GMP证书》,现予以公布。
| 证书编号 | 企业名称 | 地址 | 认证范围 | 证书收回日期 | 收回证书机关 |
| GX20160174 | 桂林安和药业有限公司 | 荔浦县二七0工业区 | 2016年6月28日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6年6月28日
附件:对桂林安和药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情况
附件:
对桂林安和药业有限公司监督检查情况
| 企业名称 | 桂林安和药业有限公司 | 企业法定代表人 | 覃庆林 |
| 药品生产许可证编号 | 桂20160153 | 社会信用代码(组织机构代码) | 91450331759754553H |
| 企业负责人 | 覃庆林 | 质量负责人 | 李静 |
| 生产负责人 | 莫志锋 | 质量受权人 | 杨明德 |
| 检查单位 | 桂林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 ||
| 涉嫌违法违规行为 | |||
| 一、固体制剂车间,药品、食品生产共线生产,未对与食品共线生产的药品进行风险评估;该固体制剂生产车间生产的食品覃公本草茶固体饮料,经广西壮族自治区食品药品检验所检验,检验报告(编号:SP2016WT0083),检出氢化可的松、地塞米松、对乙酰氨基酚。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食品药品检验所检出该公司共线生产的金银花凉茶固体饮料(批号:160401)、下火王清凉茶固体饮料(批号:160401)、夏季桑菊凉茶固体饮料(批号:160401)、廿四味凉茶固体饮料(批号:160401)均检出对乙酰氨基酚残留,固体制剂车间生产的药品存在被污染的风险。 二、药品、食品关键岗位人员,包括质量负责人、生产负责人、检验人员、生产人员都是由相同人员兼任。 三、批生产记录中的清场记录均无该批药品生产之前的品种名称。 四、2016年生产的药品均未进行留样。 | |||
| 处理措施 | |||
| 桂林安和药业有限公司上述行为已严重违反《药品管理法》及药品GMP相关规定,广西局收回该企业GMP证书,责令企业停止生产,并对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立案查处。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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