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通告
2017年 第74号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山东省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通告》(2017年第21期)中涉及我省1批次生猪肝沙丁胺醇不合格。现将该批次不合格食品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如下:
一、调查情况。2017年5月20日,德州市宁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立刻启动核查处置工作,将检验报告送达被抽样单位“宁津县城明成生猪肉门市部”,并进行现场检查,发现店内已经没有该批次生猪肝的储存和销售。宁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通过对明成生猪肉门市部进行调查,发现其所留存的进货单据不能证明该批次生猪肝由其所声称的“宁津县润泽食品有限公司”提供。
二、处置情况。宁津县城明成生猪肉门市部涉嫌销售检验不合的食用农产品,未能履行进货查验义务、不能如实说明进货来源,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有关规定。宁津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二十七条第一款和《山东省食品药品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第九条,依法没收其违法所得,并处罚款人民币40,000元。
特此通告。
山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2017年9月20日
(公开属性:主动公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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