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印发的《法治政府建设实施纲要(2015—2020年)》的要求,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对1998—2013年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根据清理结果,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起草了《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继续有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1)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附件2),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8日前,将意见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法制司综合处,电子邮箱:fzszonghechu@cfda.gov.cn。
附件:1.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继续有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
2.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废止和宣布失效的医疗器械规范性文件目录(1998—2013年)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7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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