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化审评审批制度改革鼓励药品医疗器械创新的意见〉的通知》(厅字〔2017〕42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改革完善药品生产流通使用政策的若干意见》(国办发〔2017〕13号),规范医药代表的从业行为,促进医药产业的健康有序发展,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国家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起草了《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请于2018年1月19日前将有关意见以电子邮件形式反馈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药品化妆品监督管理司)。
电话:010-88330812
邮件:yhjgs@cfda.gov.cn
附件:医药代表登记备案管理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国家卫生计生委办公厅
2017年12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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