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我局收到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2017)鲁02执470号之二),请求协助禁止转让、买卖、质押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双环铂《新药证书》(国药证字H20120021)。现将上述情况告知你局,请你局按照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协助执行通知书》的有关要求,协助禁止转让北京兴大医药研究有限责任公司享有的双环铂《新药证书》(国药证字H20120021)。
食品药品监管总局办公厅
2018年2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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