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经国务院批准,同意增设长春空港口岸为药品进口口岸。现将有关事宜公告如下:
一、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除《药品进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第十条规定的药品外,其他进口药品(包括麻醉药品、精神药品)可经由长春空港口岸进口。
二、增加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为口岸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由其承担长春空港口岸药品进口备案的具体工作。
三、增加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为口岸药品检验机构。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开始承担长春空港口岸的药品口岸检验工作。
特此公告。
附件:1.吉林省药品监督管理局联系方式
2.吉林省药品检验研究院联系方式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
2021年6月7日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1年第79号公告附件1.docx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海关总署2021年第79号公告附件2.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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