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01月05日,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发布了《关于促进同通用名同厂牌药品省际间价格公平诚信、透明均衡的通知》,要求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四同药品”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行为,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
重点内容:

1、到2024年3月底前,基本消除“四同药品”(指通用名、厂牌、剂型、规格均相同的药品)”省际间的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推动医药企业价格行为更加公平诚信,促进省际间价格更加透明均衡,维护患者群众合法权益。
2、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执行协议价格,在非供应省份合理协同并执行协议。国家组织集中带量采购中选药品在供应省份挂网价格统一为集。
3、第八、九批国家集采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企业按集采标书要求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不得以撤网等方式规避价格协同。前七批国家集采协议期内的中选药品在非供应省份挂网价格偏高的,按要求调整至挂网监测价或以下,鼓励医药企业主动调整至不高于本企业中选价1.5倍或同品种最高中选价采中选价。
4、排查发现不公平高价、歧视性高价的,要及时与医药企业做好沟通,提醒指导医药企业主动调整挂网价格,正式约谈提醒后医药企业仍推诿、拒绝纠错的,可按规定给予信用评价。
5、要严把挂网关、撤网关,重点关注撤网行为,特别是提前防范低价药品撤网、以缺逼涨等行为,用好暂停撤网、约谈提醒、信用评价等约束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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