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上饶市场监管消息,新版《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对儿童用药配制、医疗机构制剂调剂、假药界定及企业违规处罚等作出具体规定,旨在加强药品监管,保障公众用药安全与可及性。
对于临床需要但市场无供应的儿童用药,新条例支持医疗机构配制使用。第五十六条规定,经国务院卫生健康主管部门会同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纳入“儿童常用医疗机构制剂清单”的药品,医疗机构可按规定配制。这细化了《药品管理法》相关要求,提升儿童用药可及性。
在医疗机构制剂调剂方面,新条例第五十九条明确,发生灾情、疫情等突发事件或临床急需且市场无供应时,经省级药监部门批准,可在指定医疗机构间限期调剂使用。特殊制剂或跨省调剂须经国务院药监部门批准。审批时限为受理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
新条例第七十一条对“以非药品冒充药品或以他种药品冒充此种药品”的假药情形进行细化,包括:非药品宣称疾病防治功能;冒用他药名称、批准文号或标注虚假适应症;药品成份与标识不符;标注虚假批准文号或上市许可持有人等。该规定落实了《药品管理法》对“实质假药”的界定。
企业申报许可提供虚假材料将受严惩。第八十二条规定,在申请研究机构资格、临床试验、生产经营许可等过程中提供虚假材料的,药监部门不予受理或许可,10年内不受理其相应申请,并处50万至50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对责任人处2万至20万元罚款并禁止10年内从业。
企业拒不执行药监部门风险控制措施也将面临处罚。第八十五条首次设立专门罚则:处违法药品货值金额5至10倍罚款(货值不足1万元按1万元计);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产停业直至吊销许可证,并对责任人处2万至20万元罚款。条例强调企业应配合执行风险控制措施。
来源:江西药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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