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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 [经营模式]:生产型
    [主营产品]:贴剂 凝胶 消杀 医疗器械 日用品 化妆品 更多>
    [注册资金]:1亿
    [员工人数]:5000以上
    [企业法人]:祝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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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司销售假冒专利输液器,执法人员:损害公众利益

    山东朱氏药业集团有限公司2023/1/31 10:28:51

    现代快报讯(通讯员 陈可 记者 王菲)日前,江苏省市场监管局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全省市场监管“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执法工作情况,并发布2021年度“铁拳”行动和“两反两保”行动重大典型案例。现代快报记者了解到,会上发布了知识产权保护十大典型案例,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管局办理的案件“南通市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假冒专利输液器案”入选。

    2021年3月24日,亭湖区市场监管局执法人员在联合执法行动中,发现南通市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给亭湖区某卫生院的“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产品涉嫌假冒专利后,依法立案调查,认定当事人构成“专利权被宣告无效后或者终止后继续在产品或者其包装上标注专利标识”的违法事实。


    经查,上述“一次性使用输液器带针”产品,其包装上标注有“外观设计专利号:ZL201030237538.7”内容标识,该专利权已于2020年7月14日因专利权有效期届满而终止。

    南通市某医疗器械公司于2020年12月17日从江苏某医疗科技公司购进,共购进3个批号共11500支,都是在该专利权终止后生产的,生产日期分别为2020年的7月21日、9月14日和11月19日。

    同时,于2020年12月18日、2021年3月3日在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销售,盐城市亭湖区某卫生院在该平台采购(另案处理),由南通市某医疗器械公司销售并开具发票,发货至盐城市亭湖区某卫生院。


    当事人明知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而销售假冒专利产品,构成了假冒专利行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盐城市亭湖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责令当事人改正违法行为,并决定对当事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31510元、罚款70000元的行政处罚。

    “本案是一起与民生领域息息相关的案件,同时也是一起典型的假冒专利案件,为同类案件的查处提供了很好的借鉴。”亭湖区市场监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当事人作为江苏省药品(医用耗材)阳光采购和综合监管平台的供应商,明知外观专利的有效期限,但疏于对销售产品的进货查验,造成销售假冒专利的事实,不仅损害了参与阳光采购医院的权利,更损害了广大社会公众利益。案件查处中,执法人员依法取证,并对涉事相关主体进行案件线索移送,体现出尊重知识产权,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违法行为的决心。

    (通讯员供图)

    ——来源腾讯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