尼妥珠单抗注射液

       本品系由含有高效表达抗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抗体基因的小鼠骨髓瘤(NS0)细胞,经细胞培养、分离和高度纯化后获得的重组人表皮生长因子受体单克隆抗体制成。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制造
        2.1工程细胞
        2.1.1名称及来源
        尼妥珠单抗的工程细胞系由编码尼妥珠单抗重链的pSV2-gpt质粒和编码轻链的pSV-hyg质粒转入NS0宿主细胞构建而成。
        2.1.2细胞库建立、传代及保存
        由原始细胞库的细胞经无血清培养液驯化,细胞传代,扩增后冻存于液氮中,作为主细胞库;从主细胞库的细胞传代,扩增后冻存于液氮中,作为工作细胞库。各级细胞库细胞传代应不超过批准的代次。细胞冻存于液氮中,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
        2.1.3主细胞库及工作细胞库的检定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动物细胞基质制备及检定规程”规定。
        2.13.1支原体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3301),应符合规定。
        2.1.3.2抗体表达量测定
        细胞库的抗体表达量应不低于5μg/ml。
        2.2原液
        2.2.1细胞的复苏与扩增
        从工作细胞库来源的细胞复苏后,进行传代、扩增,供转瓶或细胞培养罐接种用。
        2.2.2生产用细胞培养液
        生产用细胞培养液应不含任何血清与抗生素。
        2.2.3细胞培养
        采用经批准工艺进行细胞培养,收集含目的产物的培养液,即“收获液”。细胞培养全过程应严格按照无菌操作。
        2.2.4分离纯化
        收获液按经批准的工艺进行纯化和病毒灭活,制得高纯度的尼妥珠单抗,即为尼妥珠单抗原液。除菌过滤后保存于适宜温度,并规定其有效期。
        2.2.5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半成品
        2.3.1配制与除菌
        按批准的工艺将原液用缓冲液稀释,除菌过滤后即为半成品。
        2.3.2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成品
        2.4.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4.3规格
        50mg(10ml)/瓶。
        2.4.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3检定
        3.1原液检定
        3.1.1鉴别试验
        3.1.1.1等电点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六法),应符合规定。
        3.1.1.2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供试品经变性、还原和烷基化,按1:50(mg/mg)加入测序级胰蛋白酶(酶切缓冲液:50mmol/L三羟甲基氨基甲烷,1mmol/L氯化钙,1mol/L尿素,pH8.1),37℃±0.5℃保温16小时,加入0.1%三氟乙酸终止酶切。上样前每分钟16000转离心15分钟,取上清液作为供试品溶液。色谱柱以四烷基硅烷键合硅胶为填充剂(如:VydacC4柱,25cm×4.6mm,粒度5μm或其他适宜的色谱柱),柱温为35℃±0.5℃;流速为每分钟0.8ml;检测波长为214nm,取供试品溶液20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按下表进行梯度洗脱(表中流动相A为0.1%三氟乙酸,流动相B为0.1%三氟乙酸-90%乙腈水溶液)。对照品同法操作。
        时间(分钟)	流动相A(%)	流动相B(%)
        0	100	0
        3	100	0
        30	73	27
        76	50	50
        78	0	100
        85	0	100
        88	100	0
        120	100	0
        肽图应与尼妥珠单抗对照品一致。
        3.1.1.3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或质谱法测定,N端序列应为:轻链:Asp-Ile-Gln-Met-Thr-Gln-Ser-Pro-Ser-Ser-Leu-Ser-Ala-Ser-Val。
        重链:(P)Gln-Val-Gln-Leu-Gln-Gln-Ser-Gly-Ala-Glu-Val-Lys-Lys-Pro-Gly。
        3.1.2 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
        3.1.3纯度和杂质
        3.1.3.1高效液相色谱法	,
        (1)分子排阻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量为10~50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如:TSK3000SW凝胶色谱柱或其他适宜的色谱柱);流动相为0.1mol/L磷酸氢二钠-0.1mol/L氯化钠-0.01%叠氮钠缓冲液,pH6.7;检测波长为280nm。用流动相将供试品稀释至每1ml中约含4mg,作为供试品溶液,取供试品溶液25μl注入液相色谱仪。按面积归一法计算,免疫球蛋白单体含量应不低于95.0%。
        (2)弱阳离子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为弱阳离子交换柱(如:ProPac WCX-10,4mm×250mm或其他适宜的色谱柱);以A相(精密量取200mmol/L磷酸氢二钠61.0ml,200mmol/L磷酸二氢钠39.0ml,加水至2000ml,充分混匀)、B相(精密量取200mmol/L磷酸氢二钠61.0ml,200mmol/L磷酸二氢钠39.0ml,1mol/L氯化钠1000ml,加水900ml,充分混匀)为流动相,检测波长为280nm。用A相将供试品和对照品分别稀释至每1ml中约含0.5mg,作为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取供试品溶液和对照品溶液各60μl,分别注入液相色谱仪,按下表进行梯度洗脱。
        时间(分钟)	A相(%)	B相(%)
        0	100	0
        5	100	0
        6	98	2
        50	92	8
        51	25	75
        60	25	75
        60.1	100	0
        90	100	0
        供试品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
        3.1.3.2毛细管凝胶电泳法(CE-SDS)
        (1)CE-SDS还原电泳
        依法测定(通则3127),免疫球蛋白重链和轻链含量应不低于90.0%,非糖基化重链不得高于5.0%。
        (2)CE-SDS非还原电泳
        依法测定(通则3127),免疫球蛋白单体不得低于92.0%。
        3.1.3.3蛋白质A残留量
        用酶联免疫法测定,蛋白质A残留量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001%。
        3.1.3.4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0pg(通则3407)。
        3.1.3.5宿主细胞蛋白质残留量
        用酶联免疫法测定,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01%。
        3.1.4相对结合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31),,相对结合活性应为标准品的80%~150%。
        3.1.5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401)。用磷酸盐缓冲液(称取磷酸二氢钠0.45g,磷酸氢二钠1.8g,氯化钠8.6g,聚山梨酯800.2g,加水适量使溶解成1000ml)将供试品稀释至每1ml中约含0.5mg,作为供试品溶液,以磷酸盐缓冲液作为空白,测定供试品溶液在波长280nm处吸光度,以吸收系数()为14.04计算供试品溶液的蛋白质含量,再乘以稀释倍数即得。应不低于4.8mg/ml。
        3.1.6细菌内毒素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mg应小于1EU。
        3.2半成品检定
        3.2.1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
        3.2.2蛋白质含量
        照3.1.5项下的方法测定,应为4.6~5.5mg/ml。
        3.2.3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2.4细菌内毒素检查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mg应小于1EU。
        3.3成品检定
        3.3.1鉴别试验
        3.3.1.1等电点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六法)。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
        3.3.1.2相对结合活性依法测定(通则3531),应符合规定。
        3.3.2理化检定
        3.3.2.1外观
        应为无色澄明液体,可带轻微乳光。
        3.3.2.2溶液的澄清度
        取本品,溶液应澄清。如显浑浊,与2号浊度标准液(通则0902)比较,不得更浓。
        3.3.2.3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4不溶性微粒
        依法检查(通则0903),应符合规定。
        3.3.2.5装量
        依法测定(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2.6 pH值
        应为6.5~7.5(通则0631)。
        3.3.2.7渗透压摩尔浓度
        依法检查(通则0632),应为240~360mOsmol/kg。
        3.3.3纯度和杂质
        3.3.3.1高效液相色谱法
        照3.1.3.1项进行。
        3.3.3.2毛细管凝胶电泳法(CE-SDS)
        照3.1.3.2项进行。	
        3.3.3.3聚山梨酯80含量
        依法检查(通则0512),应为0.1~0.3mg/ml。
        3.3.4效价
        3.3.4.1生物学活性鉴别
        依法测定(通则3531),应符合规定。
        3.3.4.2相对结合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31),相对结合活性应为标准品的60%~140%。
        3.3.5蛋白质含量
        照3.1.5项进行,应为4.6~5.5mg/ml。
        3.3.6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7细菌内毒素检查依法检查(通则1143),每1mg应小于1EU。
        3.3.8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4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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