锡克试验毒素

       本品系用纯化白喉毒素经稀释制成,用于测定人体对白喉的敏感性。
        1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制造
        2.1菌种
        生产用菌种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1名称及来源
        釆用白喉杆菌PW8株(CMCC 38007)或由PW8株筛选的产毒高、免疫力强的菌种,或其他经批准的菌种。
        2.1.2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有关规定。
        2.1.3种子批的传代
        主种子批自启开后传代应不超过5代。
        2.1.4种子批的检定
        2.1.4.1培养特性
        在吕氏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白色、圆形凸起、表面光滑、边缘整齐;在亚碲酸钾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黑色、具金属光泽;在血琼脂培养基上生长的菌落应呈灰白色、不透明、不产生α溶血素。
        2.1.4.2染色镜检
        革兰氏染色阳性,具异染颗粒;菌体呈一端或两端膨大、杆状,菌体排列呈栅栏状、X状或Y状。
        2.1.4.3生化反应
        发酵葡萄糖、麦芽糖、半乳糖,均产酸不产气;不发酵蔗糖、甘露醇、乳糖(通则3605)。
        2.1.4.4特异性中和反应
        接种于Elek's琼脂培养基上,可见明显白色沉淀线。
        2.1.5种子批的保存
        种子批应冻干保存于8℃以下。
        2.2原液
        2.2.1生产用种子
        工作种子批检定合格后方可用于生产。由工作种子批传代至适宜的培养基,然后传代至产毒培养基种子管2~3代,再传代至产毒培养基培养制成。
        2.2.2培养基
        采用胰酶牛肉消化液培养基或经批准的其他适宜培养基,但不得采用含马肉或其他马体组织的培养基。
        2.2.3接种和培养
        将生产用种子接种于产毒培养基,经适宜温度、时间培养后,澄清、除菌,即得毒素,其效价应不低于150Lf/ml。制备过程应避免杂菌污染,经镜检发现巳污染者应废弃。
        2.2.4精制
        2.2.4.1毒素可采用硫酸铵盐析、活性炭吸附法或经批准的其他方法纯化。用于纯化的毒素可多批混合,但不得超过5批。
        2.2.4.2毒素纯化后应经除菌过滤。用同一菌种、培养基处方和纯化方法制造的毒素,在同一容器内混合均匀后除菌过滤,即为一批原液。原液应经2~8℃保存适当时间,使其毒力稳定后,方可用于半成品配制。
        2.2.5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半成品
        2.3.1配制
        将原液测毒后稀释至0.2MLD/ml。稀释液可采用甘油-明胶-硼酸盐缓冲液,或经批准的其他无致敏性的适宜缓冲液。
        2.3.2半成品检定按3.2项进行。
        2.4成品
        2.4.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分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规定。
        2.4.3规格
        每瓶1ml,含白喉毒素0.2MLD。
        2.4.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
        3检定
        3.1原液检定
        3.1.1纯度
        每1mg蛋白氮应不低于2000Lf(通则3506)。
        3.1.2毒力测定应为25~50MLD/Lf。
        3.2半成品检定
        3.2.1外观检查
        应为无色或淡乳白色澄明液体,无沉淀或其他异物。
        3.2.1 pH值
        应为7.2~8.2(通则0631)。
        3.2.3效力测定
        3.2.3.1MLD测定
        选用体重为240~270g的豚鼠4只,每只于腹部皮下注射本品5ml,至少应有3只在注射后72~96小时死亡,另1只可在72小时内或96小时后死亡。即本品含纯化白喉毒素约0.2MLD/ml。
        3.2.3.2结合力测定
        将白喉抗毒素标准品稀释至1/75 IU/ml及1/125 IU/ml,加等量本品,置室温或37℃中和30分钟后,皮内注射2只体重为2~3kg的家兔各0.2ml,72小时判定结果。注射含1/1250 IU白喉抗毒素中和液的部位应呈10mm×10mm或稍强的红肿反应,含1/750IU白喉抗毒素中和液的注射部位应无反应。	-
        3.2.4稳定性试验
        本品于37℃放置24小时,其效力应符合3.2.3项规定。
        3.2.5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成品检定
        3.3.1鉴别试验
        按3.2.3.2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2物理检查
        3.3.2.1外观
        应为无色或淡乳白色澄明液体,无沉淀或其他异物。
        3.3.2.2装量
        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化学检定
        pH值
        应为7.2~8.2(通则0631)。
        3.3.4效力测定按3.2.3项进行,应符合规定。
        3.3.5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4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有效期为24个月。
        5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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