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组人干扰素α2b栓

       本品系由高效表达人干扰素a2b基因的大肠杆菌,经发酵、分离和纯化后获得的重组人干扰素a2b,加入栓剂基质中,经成型、挂膜制成。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
        2 制造
        2.1 工程菌菌种
        2.1.1 名称及来源
        重组人干扰素a2b工程菌株系由带有人干扰素α2b基因的重组质粒转化的大肠杆菌菌株。
        2.1.2 种子批的建立
        应符合“生物制品生产检定用菌毒种管理规程”的规定。
        2.1.3 菌种检定
        主种子批和工作种子批的菌种应进行以下各项全面检定。
        2.1.3.1 划种LB琼脂平板
        应呈典型大肠杆菌集落形态,无其他杂菌生长。
        2.1.3.2 染色镜检
        应为典型的革兰氏阴性杆菌。
        2.1.3.3对抗生素的抗性
        应与原始菌种相符。
        2.1.3.4 电镜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应为典型大肠杆菌形态,无支原体、病毒样颗粒及 其他微生物污染。
        2.1.3.5 生化反应
        应符合大肠杆菌生化反应特性。	^
        2.1.3.6 干扰素表达量
        在摇床中培养,应不低于原始菌种的表达量。
        2.1.3.7 表达的干扰素型别
        应用抗a2b型干扰素血清做中和试验,证明型别无误。
        2.1.3.8 质粒检查
        该质粒的酶切图谱应与原始重组质粒的相符。
        2.1.3 9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检查(工作种子批可免做)
        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应与批准的序列相符。
        2.2 原液
        2.2.1 种子液制备
        将检定合格的工作种子批菌种接种于适宜的培养基(可含适量抗生素)中培养。
        2.2.2 发酵用培养基
        采用适宜的不含抗生素的培养基。
        2.2.3 种子液接种及发酵培养
        2.2.3.1 在灭菌培养基中接种适量种子液。
        2.2.3.2 在适宜温度下进行发酵,应采用经批准的发酵工艺,并确定相应的发酵条件,如温度、pH值、溶解氧、补料、发酵时间等。发酵液应定期进行质粒丢失率检查(通则3406)。
        2.2.4 发酵液处理
        用适宜的方法收集、处理菌体。
        2.2.5 初步纯化
        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初步纯化,使其纯度达到规定的要求。
        2.2.6 高度纯化
        经初步纯化后,采用经批准的纯化工艺进行高度纯化,使其达到3.1项要求,加入适宜稳定剂,除菌过滤后即为重组人干扰素a2b原液。如需存放,应规定时间和温度。
        2.2.7 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 栓剂制备
        2.3.1 配制
        按经批准的配方进行配制。将重组人干扰素a2b原液与基质分别平衡至37℃,混合均匀。采用的基质应符合通则0107有关规定。
        2.3.2 栓剂成型
        按经批准的生产工艺进行。栓剂的外形应符合通则0107有关规定。
        2.4 成品
        2.4.1 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 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
        2.4.3 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7有关规定。
        3 检定
        3.1 原液检定
        3.1.1 生物学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523)。
        3.1.2 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二法)。
        3.1.3 比活性
        为生物学活性与蛋白质含量之比,每1mg蛋内质应不低于1.0×10^8IU。
        3.1.4 纯度
        3.1.4.1 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非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考马斯亮蓝R250染色法)或5μg(银染法)。经扫描仪扫描,纯度应不低于95.0%。
        3.1.4.2 高效液相色谱法
        依法测定(通则0512)。色谱柱以适合分离分子质量为5~60kD蛋白质的色谱用凝胶为填充剂;流动相为0.1mol/L磷酸盐-0.1mol/L氯化钠缓冲液,pH7.0; 上样量应不低于20μg,在波长280nm处检测,以干扰素色谱峰计算的理论板数应不低于1000。按面积归一化法计算,干扰素主峰面积应不低于总面积的95.0%。
        3.1.5 分子量
        依法测定(通则0541第五法)。用还原型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分离胶胶浓度为15%,加样量应不低于1.0μg,制品的分子质量应为19.2kD士1.9kD。
        3.1.6 外源性DNA残留量
        每1支/瓶应不高于10ng (通则3407)。
        3.1.7 鼠IgG残留量
        如采用单克隆抗体亲和色谱法纯化,应进行本项检定。每1次人用剂量鼠IgG残留量应不高于100ng (通则 3416)。
        3.1.8 宿主菌蛋白质残留量
        应不高于蛋白质总量的0.10% (通则3412)。
        3.1.9 残余抗生素活性
        依法测定(通则3408),不应有残余氨苄西林或其他抗生素活性。
        3.1.10 等电点
        主区带应为4.0~6.7,且供试品的等电点图谱应与对照品的一致(通则0541第六法)。
        3.1.1 1紫外光谱
        用水或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稀释至100~500μg/ml,在光路lcm、波长230~360nm下进行扫描,最大吸收峰波长应为278nm士3nm (通则0401)。
        3.1.12 肽图
        依法测定(通则3405),应与对照品图形一致。
        3.1.13 N端氨基酸序列(至少每年测定1次)
        用氨基酸序列分析仪测定,N端序列应为:(Met)-Cys-Asp-Leu-Pro-Gln-Thr-His-Ser-Leu-Gly-Ser-Arg-Arg-Thr-Leu。
        3.2 成品检定
        除外观、重量差异及融变时跟检查外,应按经批准的方法预处理供试品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2.1 鉴别试验
        按免疫印迹法(通则3401)或免疫斑点法(通则3402)测定,应为阳性。
        3.2.2 物理检查
        3.2.2.1 外观
        应为乳白色或淡黄色栓,外形应完整、均匀、光滑,质硬。
        3.2.2.2 重量差异
        依法检查(通则0107),应符合规定。
        3.2. 2.3 融变时限
        依法检查(通则0422),应符合规定。
        3.2.3 化学检定
        pH值
        应为6.5~7.5 (通则0631)。
        3.2.4 生物学活性
        应为标示量的80%~150% (通则3523)。
        3.2.5 微生物限度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5、通则1106与通则1107),应符合规定。
        4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5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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