冻干静注人免疫球蛋白(pH4)

       本品系由健康人血浆,经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分离纯化,去除抗补体活性并经病毒去除和灭活处理、冻干制成。含适宜稳定剂,不含防腐剂和抗生素。
        1 基本要求
        生产和检定用设施、原材料及辅料、水、器具、动物等应符合“凡例”的有关要求。生产过程中不得加入防腐剂或抗生素。
        2 制造
        2.1原料血浆
        2.1.1血浆的采集和质量应符合“血液制品生产用人血浆”的规定。
        2.1.2每批投产血浆应由1000名以上供血浆者的血浆混合而成。
        2.1.3组分Ⅱ组分Ⅱ+Ⅲ沉淀或组分Ⅰ+Ⅱ+Ⅲ沉淀应冻存于-30℃以下,并规定其有效期。
        2.2原液
        2.2.1采用低温乙醇蛋白分离法或经批准的其他分离法制备。所采用的生产工艺应能使制品中IgG亚类齐全,其值与正常人血清IgG亚类分布相近;应能保留IgG的Fc段生物学活性(通则3514)。
        2.2.2经纯化、超滤、除菌过滤后即为静注入免疫球蛋白原液。
        2.2.3原液检定
        按3.1项进行。
        2.3半成品
        2.3.1.1配制
        按成品规格配制,使成品中蛋白质含量不低于50g/L,并加入适量麦芽糖或其他经批准的适宜稳定剂。
        2.3.1.2半成品检定
        按3.2项进行。
        2.4成品
        2.4.1分批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批规程”规定。
        2.4.2分装及冻干
        应符合“生物制品分装和冻干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分装后应及时冻结,冻干过程制品温度不得超过35℃,真空封口。
        2.4.3规格
        应为经批准的规格。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2.4.4包装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及通则0102有关规定。
        2.5病毒去除和灭活
        生产过程中应采用经批准的方法去除和灭活病毒。如用灭活剂(如有机溶剂、去污剂)灭活病毒,则应规定对人安全的灭活剂残留量限值。
        3 检定
        3.1原液检定
        3.1.1蛋白质含量
        依法测定(通则0731第三法)。
        3.1.2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通则0541第二法)。
        3.1.3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8~4.4。
        3.1.4残余乙醇含量
        可采用康卫扩散皿法(通则3201),应不高于0.025%。
        3.1.5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通则3410)。
        3.1.6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以上检定项目亦可在半成品检定时进行。
        3.2半成品检定
        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如半成品立即分装,可在除菌过滤后留样做无菌检查。
        3.3成品检定
        除真空度、复溶时间、水分测定、装量差异检查外,应按标示量加入灭菌注射用水,复溶后进行其余各项检定。
        3.3.1鉴别试验
        3.3.1.1免疫双扩散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3),仅与抗人血清或血浆产生沉淀线,与抗马、抗牛、抗猪、抗羊血清或血浆不产生沉淀线。
        3.3.1.2免疫电泳法
        依法测定(通则3404),与正常人血清或血浆比较,主要沉淀线应为IgG。
        3.3.2物理检查
        3.3.2.1外观
        应为白色或灰白色的疏松体,无融化迹象。复溶后应为无色或淡黄色澄明液体,可带轻微乳光,不应出现浑浊。
        3.3.2.2真空度
        用高频火花真空测定器测定,瓶内应出现蓝紫色辉光。
        3.3.2.3复溶时间
        按标示量加入20~25℃灭菌注射用水,轻轻摇动,应于15分钟内完全溶解。
        3.3.2.4可见异物
        依法检查(通则0904),应符合规定。
        3.3.2.5不溶性微粒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0903第一法),应符合规定。
        3.3.2.6渗透压摩尔浓度
        应不低于240mOsmol/kg(通则0632)。
        3.3.2.7装量差异依法检查(通则0102),应符合规定。
        3.3.3化学检定
        3.3.3.1水分
        应不高于3.0%(通则0832)。
        3.3.3.2pH值
        用生理氯化钠溶液将供试品蛋白质含量稀释成10g/L,依法测定(通则0631),pH值应为3.8~4.4。
        3.3.3.3蛋白质含量
        应不低于50g/L(通则0731第一法)。按标示装量计算,每瓶蛋白质总量应不低于标示量。
        3.3.3.4纯度
        应不低于蛋白质总量的95.0%(通则0541第二法)。
        3.3.3.5糖及糖醇含量
        如制品中加麦芽糖或蔗糖,应为90~110g/L;如加山梨醇或葡萄糖,则应为40~60g/L(通则3120)。
        3.3.3.6分子大小分布
        IgG单体与二聚体含量之和应不低于95.0%(通则3122)。
        3.3.4抗体效价
        3.3.4.1抗-HBs
        采用经验证的酶联免疫或放射免疫方法进行检测,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6.0IU
        3.3.4.2白喉抗体
        每1g蛋白质应不低于3.0HAU(通则3513)。
        3.3.5激肽释放酶原激活剂
        应不高于35IU/ml(通则3409)。
        3.3.6抗补体活性
        应不高于50%(通则3410)。
        3.3.7抗A、抗B血凝素
        应不高于1:64(通则3425)。
        3.3.8无菌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01),应符合规定。
        3.3.9异常毒性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1),应符合规定。
        3.3.10热原检查
        依法检查(通则1142),注射剂量按家兔体重每1kg注射0.5g蛋白质,应符合规定。
        3.3.11根据病毒灭活方法,应增加相应的检定项目。
        4 稀释剂
        稀释剂为灭菌注射用水,稀释剂的生产应符合批准的要求。
        灭菌注射用水应符合本版药典(二部)的相关规定。
        5 保存、运输及有效期
        于2~8℃避光保存和运输。自生产之日起,按批准的有效期执行。
        6 使用说明
        应符合“生物制品包装规程”规定和批准的内容。

中标信息

  • 规格中标价生产企业投标企业区域

医保信息

  • 分类医保区域医保编号剂型医保类别备注

代理信息

  • 代理区域留言信息发布时间查看
客服热线:0571-87882385、85885083  投诉电话:18705818689  本站是医药招商代理平台,不出售任何药品,个人购买者请到医院或药店咨询,请不要拔打左侧电话!
www.qgyyzs.net 版权所有 Copy Right 2003-2026 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浙B2-20090049
免责声明:环球医药网只起到信息平台作用,不为交易经过负任何责任,请双方谨慎交易,以确保您的权益。
本网站仅供医药医疗专业人士浏览, 风险提示:招商项目有风险,投资合作需谨慎。 页面执行时间:15.015毫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