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乙酰氨基酚颗粒

发布时间:2023/10/16 15:29:53 浏览次数:730
- 基本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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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用名称: 对乙酰氨基酚颗粒
批准文号: 国药准字H10940233 【验证真伪】
产品分类: 西药 镇痛、解热、抗炎、抗风湿、抗痛风药 儿科用药 (OTC)
生产企业: 山西国润制药有限公司
招商区域: 全国
招商企业: 重庆好医源医药有限公司
温馨提醒:请认真阅读药品说明书的注意事项,禁忌等内容,按照说明书或在医师指导下购买和使用,将药品置于儿童无法拿到的位置。
| 通用名称 | 对乙酰氨基酚颗粒 |
| 汉语拼音 | duiyixiananjifenkeli |
| 基药产品 | 是 |
| 医保产品 | 是 |
| 适应症 | 本品用于普通感冒或流行性感冒引起的发热,也用于缓解轻至中度疼痛,如头痛、关节痛、偏头痛、牙痛、肌肉痛、神经痛、痛经。 |
| 主要成分 | 对乙酰氨基酚。 |
| 作用机理 | 1.应用巴比妥类(如苯巴比妥)或解痉药(如颠茄)的患者,长期应用本品可致肝损害。2.本品与氯霉素同服,可增强后者的毒性。3.如与其他药物同时使用可能会发生药物相互作用,详情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 用法用量 | 口服。 1、成人一次2袋,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2、12岁以下儿童用量: (1)1-3岁,10-15kg,一次0.5袋。 (2)4-9岁,16-21kg,一次0.5-1袋。 (3)10-12岁,28-32kg,一次1-1.5袋。 若持续发热或疼痛,可间隔4-6小时重复用药一次,24小时内不超过4次。 |
| 性状剂型 | 颗粒剂 |
| 产品规格 | 0.25克 |
| 不良反应 | 1、偶见皮疹。有报道,极少数患者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可能出现致命的、严重的皮肤不良反应。 2、过量使用对乙酰氨基酚可引起严重肝损伤。 3、偶见荨麻疹、药热及粒细胞减少。长期大量用药会导致肝肾功能异常。 |
| 禁忌 | 严重肝肾功能不全者禁用,对本品过敏者禁用 |
| 注意事项 | 1、当出现皮疹或过敏反应的其他征象时,如用药后出现瘙痒、皮疹,尤其出现口腔、眼、外生殖器红斑、糜烂等,应立即停药并咨询医生。 2、因过量使用对乙酰氨基酚有引起严重肝损伤的报道,应严格按说明书使用。用药期间如发现肝生化指标异常或出现全身乏力、食欲不振、厌油、恶心、上腹胀痛、尿黄、目黄、皮肤黄染等可能与肝损伤有关的临床表现时,应立即停药并就医。建议对乙酰氨基酚口服一日最大量不超过2g。 3、应尽量避免合并使用含有对乙酰氨基酚或其他解热镇痛药的药品,以避免药物过量或导致毒性协同作用。 4、本品为对症治疗药,用于解热连续使用不超过3天,用于止痛不超过5天,症状未缓解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5、对阿司匹林过敏者慎用。 6、1岁以下儿童应在医师指导下使用。 7、肝肾功能不全者慎用。 8、孕妇及哺乳期妇女慎用。 9、服用本品期间不得饮酒或含有酒精的饮料。 10、对本品过敏者禁用,过敏体质者慎用。 11、本品性状发生改变时禁止使用。 12、请将本品放在儿童不能接触的地方。 13、儿童必须在成人监护下使用。 14、如正在使用其他药品,使用本品前请咨询医师或药师。 |
| 贮藏 | 密封,在阴凉处(不超20℃) |
| 有效期 | 3年 |
| 零售价格 | 电话商议 |
| 供货价格 | 电话商议 |
| 销售渠道 | 国营医院,民营医院,街道医院,乡镇卫生院,社区门诊,村卫生室,保健室,私人诊所,医药公司,连锁药店,单体药店,商场,超市, |
| 适用科室 | 儿科用药,风湿免疫痛风病科用药 |
| 产品卖点 | 市场空白首次底价招商,控销,不挂网 |
| 销售包装 | 每盒6袋,每袋0.25g |
| 运输包装 | 每箱300盒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