风湿免疫科疾病

二、诊断标准

    二、诊断标准

    目前公认的诊断标准是2002年干燥综合征国际分类(诊断)标准,具体如下:

    干燥综合征分类标准的项目

    Ⅰ.口腔症状 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每日感口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成年后腮腺反复或持续肿大;

    3.吞咽干性食物时需用水帮助。

    Ⅱ.眼部症状 3项中有1项或1项以上

    1.每日感到不能忍受的眼干持续3个月以上;

    2.有反复的砂子进眼或砂磨感觉;

    3.每日需用人工泪液3次或3次以上。

    Ⅲ.眼部体征 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Schirmer I 试验(+);

    2.角膜染色(+)。

    Ⅳ.组织学检查 下唇腺病理示淋巴细胞灶

    Ⅴ.唾液腺受损 下述检查任1项或1项以上阳性

    1.唾液流率(+);

    2.腮腺造影(+);

    3.唾液腺同位素检查(+)。

    Ⅵ.自身抗体 抗SSA或抗SSB(+)(双扩散法)

    表2 上述项目的具体分类

    1.原发性干燥综合征 无任何潜在疾病的情况下,有下述2条则可诊断:

    a.符合表1中4条或4条以上,但必须含有条目Ⅳ(组织学检查)和(或)条目Ⅵ(自身抗体);

    b.条目Ⅲ、Ⅳ、Ⅴ、Ⅵ 4条中任3条阳性。

    2.继发性干燥综合征 患者有潜在的疾病(如任一结缔组织病),而符合表1的Ⅰ和Ⅱ中任1条,同时符合条目Ⅲ、Ⅳ、Ⅴ中任2条。

    3.必须除外 颈、头面部放疗史、丙肝病毒感染、AIDS、淋巴瘤、结节病、GVH病,抗乙酰胆碱药的应用(如阿托品、莨菪碱、溴丙胺太林、颠茄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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